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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謂京都議定書?

1997年12月,149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在日本京都舉行《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》締約方第三次會議。通過艱苦談判,代表們通過了旨在限制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、抑制全球範圍內氣候持續變暖的《京都議定書》。

  《京都協議書》規定,所有發達國家在2008年—2012年間必須將溫室氣體的排放量比1990年削減5.2%。其中,歐盟削減8%,美國削減7%,日本削減6%,加拿大削減6%。但該議定書允許澳大利亞增加8%的溫室氣體排放量,挪威增加1%,冰島增加10%。俄羅斯可維持1990年的排放水平。

  該協定還規定,包括中國和印度在內的發展中國家沒有減少排放量的義務,可自願制定削減排放量目標。《京都議定書》需要占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的55%以上,至少55個國家批准後才能生效。

  美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占全球總量的25%以上,該國雖於1998年11月簽署了議定書,但2001年3月,布希政府以“減排會影響美國經濟發展”和“發展中國家也應該承擔減排和限排義務”爲由,拒絕批准《京都議定書》。由於頭號排放大國美國拒絕批准,《京都議定書》遲遲不能生效。

  2004年10月前,全球共有126個國家批准了《京都議定書》,所占溫室氣體排放量爲全球的44.2%。2004年11月5日,俄總統普京簽署《京都議定書》,成爲第127個批准國。由於俄羅斯的排放量占全球的17.4%,因此,俄羅斯的批准使得《京都議定書》終於可在隔年2月正式生效。▲

管制六種溫室氣體,其中CO2、CH4、N2O管制基準年為1990年,而HFCs、PFCs與SF6為1995年。

制定「共同執行」、「清潔發展機制」、及「排放交易」等三種彈性機制。

森林吸收溫室氣體之功能納入減量計算,即1990年以後所進行之植林、再植林及砍伐森林所造成之溫室氣體吸收或排放之淨值,可計算於減量之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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